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教育慈善工作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政策法规,结合广西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精湛、积极担当作为的教育慈善工作队伍,保证学校慈善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选人用人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能力、政治觉悟,政治敏锐性强;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敬业;
(三)精神状态昂扬向上,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愿意从事教育慈善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方向及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章 招聘工作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 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宗旨任务和工作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五条 基会工作人员从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六条 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三个年度内出现两次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选人用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选拔聘用实行回避制度。选人用人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