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07日 10:42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活动,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分为全日制在校学生志愿者和临时志愿者两种。志愿者的招募及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

(三)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四条 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根据基金会具体事务来确定,其主要工作是协调基金会开展相关信息的查询、整理和输入,来宾的接待,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存档,捐赠人的日常联络及参与基金会的各种大型活动。同时负责志愿者人数的统计及协调工作。临时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及具体工作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条 志愿者工作的认定、奖励或工作证明,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格式和形式,针对志愿者完成工作情况、活动记录、出勤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后,经基金会秘书长签署意见,方给予志愿者证明或奖励。

条 在服务期间,如果志愿者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基金会的目的宗旨而造成第三方损失的,那么该损失由志愿者自行承担;若是对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七条 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秘书处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条 本办法由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于2021年9月18日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一条: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人制度 下一条: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