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会公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便于对募捐和助学活动的管理、跟踪、监督,提高基金会捐资助学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和实效性,树立捐赠者的荣誉感,激励更多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促进基金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有利于对受助者的感恩教育,激励受助者的学习积极性,本基金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指:
1.资助桂师附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专项项目;
2.资助附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优秀师生项目;
3.资助附属学校在校贫困学生项目;
4.资助附属学校开展教师培训项目;
5.帮扶桂师贫困在校生资助项目;
6.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的要求,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及本会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及其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基金会秘书长和办公室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填写项目申请书,井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预算、项目实施、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
1.具备合法资质;
2.具备合法的、具有所有权的资源条件;
3.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原则
(一)符合《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的宗旨、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三)优先考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所能及资助基础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立项审批
(一)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的项目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决策,经理事长批准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方可立项;
(二)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项目,报基金会理事长同意后可直接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及评估
第七条 项目经审批同意立项后,基金会要与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和义务,保证现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长报告。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秘书长或理事长汇报执行项目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有关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本会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捐赠者要求提供项目审计报告的,及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拨付由项目受益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领导审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拨付给受赠者或受赠者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或合法票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资助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