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内部管理,确保基金会的资产和财产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桂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百万元整(2000000.00元)。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助学、助教活动,奖励、资助桂林师范学院及其附属学校师生等,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和广西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杜绝舞弊。
第二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学校和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加强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
(2)依法管理和运作基金;
(3)师生奖助基金项目,按规定奖励或资助在学习、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的师生或家庭贫困的学生和校友;
(4)学校发展基金项目,用于支持学校建设、人才引进、学术交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环境等;
(5)基础教育发展基金项目,用于支持桂林师范学院附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人才引进、提高办学水平等,奖励和资助表现突出、成绩优秀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和学生;
(6)资助旨在推动桂林师范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7)资助合乎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投资、慈善活动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慈善活动是指:
(1)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单项投资额或单个慈善项目在人民币20万以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移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2)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3)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区民政厅、区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区民政厅和区教育厅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1)用于资助桂林师范学院与附属学校助学、奖学、奖教等项目;
(2)资助桂林师范学院教学或科研项目;
(3)用于其他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区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施行。